2020 年 1 月 3 日
去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国际疾病分类》第 11 次修订版(ICD-11)中对工作场所职业倦怠进行了重新分类。更新后的手册将职业倦怠列为一种职业现象,而不是一种医疗状况。
那么,这对雇主意味着什么呢?
职业倦怠的风险一直是某些职业的问题,如急救人员、急诊室医生和精神病医生。但世卫组织对这一术语的重新分类可能会扩大许多雇主对其诊断的使用范围。根据该手册,表现出以下症状的病人可被医生诊断为职业倦怠:
- 能量耗尽或精疲力竭的感觉
- 与工作的心理距离拉大,或对工作产生消极或愤世嫉俗的情绪
- 专业效率降低
然而,在医疗服务提供者诊断病人患有职业倦怠之前,他们必须排除其他应激障碍。这些疾病可能包括急性应激反应、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或 ICD-11 所定义的其他严重应激反应。这种诊断仅限于工作是唯一诱因的情况,不适用于工作环境以外的情况。
为了帮助员工应对这些问题,一些雇主正在努力开展复原力培训。他们还采取措施,通过鼓励和提供正念和冥想的空间来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在发生令人情绪低落或身心疲惫的事件后,雇主已制定了正式流程,向员工汇报情况,为他们提供支持资源,并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感受和反应是正常的。
在工伤赔偿中,雇员很难证明工作是导致其职业倦怠诊断的唯一因素,除非有基于州管辖和工作分类的推定。这种类型的索赔会产生很多影响,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进行仔细的评估和调查,并在整个过程中与雇主密切合作。
如果该手册的前一版本 ICD-10 有任何迹象,那么 ICD-11 的采用将需要数年时间。在医疗界和计费行业采用这一最新版本之前,还有许多障碍必须克服。值得注意的是,ICD-11 从 2007 年开始开发,有 55,000 个代码,而 ICD-10 只有 14,400 个。这一巨大的变化需要大量的编程工作,实施起来并不容易,但这一进程无疑已经开始。